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智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毒抗字第24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壹年,自98年7月16日起迄99年6月8日止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新店戒治所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毒偵緝字第108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所戒治,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