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52號原告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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