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眾聲媒體公共事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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