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319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癸○○、子○○、丑○○、壬○○、己○○、戊○○、辛○○、庚○○、甲○○、寅○○、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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