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243號返還房屋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29,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