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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