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係刑法第184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所涉犯之前開案件,本院業於97年12月26日進行調查程序,依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狀況,本院認被告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其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提出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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