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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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丁○○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14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