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9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稱債務人民國98年3月10日未依約清償等語。惟查,98年3月19日尚未屆期,經本院97年7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未依約繳款期日,並更正正確請求求聲明,該裁定已於97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97年7月29日具狀稱繳款日應為97年2月22日,惟並未補正正確之請求聲明,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