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志勇 律師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務人異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萬叁仟伍佰元│││一├─────────┼────────────┼─────┤││送達郵費│ 參佰 參拾捌元(含補郵│││││三十六元)││├───┼─────────┼────────────┼─────┤││訴訟費用│貳萬零貳佰伍拾元│││二├─────────┼────────────┼─────┤││送達郵費│肆佰壹拾肆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總計│叁萬肆仟伍佰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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