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銘被告卓麗娟共同選任辯護人梁宵良律師
楊俊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4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育銘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卓麗娟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育銘係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89號「迪士尼SPA美容會館」負責人,與該店美容師卓麗娟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8月初,在臺中市○區○○路3段89號經營「迪士尼SPA美容會館」,於99年10月23日19時30分許,由卓麗娟媒介該店姓名不詳之美容師與男客 劉滿麟 ,在張育銘所提供之上址房間內,為俗稱半套即由美容師為男客按摩生殖器直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並收取新臺幣(下同)1900元(含清潔費100元),張育銘、卓麗娟可獲得720元,其餘則歸美容師所有,藉此牟利。復於99年10月26日19時20分許,由卓麗娟媒介該店美容師 林怡燕 與男客劉滿麟,在張育銘所提供之上址203號房內,為俗稱「半套」之猥褻行為,並收取1900元(含清潔費100元),張育銘、卓麗娟可獲得720元,其餘則歸美容師所有,藉此牟利。嗣於同年月日20時10分許,為警察依法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並扣得現金19900元、進客時間紀錄單14張、3樓密門電磁鎖遙控器1個、員工打卡單14張、服務小姐號碼牌20個、客戶資料表1本、服務小姐輪休表1張、監視器主機1組、監視器鏡頭8支、監視器螢幕2臺、日報表1張等物。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到庭執行公訴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
二、證據:㈠被告張育銘、卓麗娟於本院審理之自白。
㈡證人即劉滿麟、林怡燕、 林晉生金萬鍾阮姿瑜黃意評林慧芳裴美雲 於警詢之證述。
㈢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圖、現場照片21張。
㈣扣案之現金1萬9900元、進客時間紀錄單14張、3樓密門電磁
鎖遙控器1個、員工打卡單14張、服務小姐號碼牌20個、客戶資料表1本、服務小姐輪休表1張、監視器主機1組、監視器鏡頭8支、監視器螢幕2臺、日報表1張等物。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張育銘願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被告卓麗娟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五、附記事項:㈠被告張育銘應於100年4月8日前捐款50000元至台中市政府教
育局(被告已於100年4月6日捐款予上開政府機關,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附於本院卷宗可查)。
㈡被告卓麗娟應於100年4月8日前捐款30000元至台中市政府教
育局(被告已於100年4月6日捐款予上開政府機關,有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回單1紙附於本院卷宗可查)。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新臺幣(犯罪所得)│19900元│├──┼────────────┼────┤│2│進客時間紀錄單│14張│├──┼────────────┼────┤│3│三樓密門電磁鎖遙控器│1個│├──┼────────────┼────┤│4│員工打卡單│14張│├──┼────────────┼────┤│5│服務小姐號碼牌│20個│├──┼────────────┼────┤│6│客戶資料表│1本│├──┼────────────┼────┤│7│服務小姐輪休表│1張│├──┼────────────┼────┤│8│監視器主機│1組│├──┼────────────┼────┤│9│監視器鏡頭│8支│├──┼────────────┼────┤│10│監視器螢幕│2台│├──┼────────────┼────┤│11│日報表│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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