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元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松被告 黃麗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若珊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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