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潘昱衡 法定代理人 潘奕蓁 被告 陳鶴輝 被告 黃聖傑 被告 魏志偉 被告 邱國瑋 被告 黃昭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5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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