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11.01│96.04.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4647號│96年度偵字第1649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97年上訴字第1851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02│97.09.03│├─┼──────┼──────────┼──────────┤││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97年度台上字第52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29│97.10.2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15395號│97年度執字第16967號│││(已執畢三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4.06│96.04.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6493號│96年度偵字第1649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97年上訴字第18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03│97.09.0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5224號│97年度台上字第52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23│97.10.2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16967號│97年度執字第16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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