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香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英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萬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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