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
樓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7條第1項之規定,雖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惟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是以,請補提聲請人與債務人乙○○間之二筆票據債權,其票上有此一約定之書面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