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洲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