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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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01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8,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家事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振宗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 家訴 字第 201 號裁定(98.07.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 家上 字第 271 號(98.12.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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