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科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科霖應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周科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為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涉有該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裁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仍認其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而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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