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林木忠
林木為林木籐林 洪茶花 林秋旭 林銘偉 林俐伶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具狀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第31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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