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49號原告 周靖雯 兼法定代理段氏深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告臺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松烟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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