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債務人 葉明綸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並補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
理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
三、本件聲請,聲請人尚未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因本院為決定本案是否准許,有參閱該報告書之必要,請速向該中心申請,補提至本院。
四、若逾期未繳納或補正相關資料,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