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 林萱佑 (原名 林鳳珠 )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因民國96年至97年期間,因罹患子宮疾病無法工作,
以信用卡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未能全數償還,至今尚積欠各債權銀行之債務總額約新臺幣(下同)632,624元。又聲請人曾於101年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未能成立,此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憑。
㈡聲請人無財產,亦無存款,於97年9月16日至101年2月9日期
間,受僱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17,280元至18,780元;於101年3月1日至101年3月26日期間受僱於後山咖啡館,薪資為18,780元;於101年3月26日至今受僱於後山傳奇實業社,每月收入為18,780元。
㈢聲請人須與配偶 陳建隆 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陳○○(00年0
月出生,目前就讀新生國中三年級)、陳○○(00年0月出生,目前就讀新生國中二年級)、陳○○(00年00月出生,目前就讀卑南國小五年級)。
㈣聲請人一家五口共同居住於聲請人之公公 陳哲男 所無償提供
之房屋,因而無庸負擔居住費用,且生活必要支出難以分割計算,爰依內政部公布101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244元,扣除其中關於每人每月「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項目之支出1,830元【參照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精神,以行政院主計處99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顯示台東縣平均每戶(2.55人)就「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項目支出金額為93,328元,可換算得出每人每月就此項目支出金額之百分之60計算之金額為1,830元,(計算式:93,328元12月2.55人×60%=1,830元)】,以8,414元(計算式:10,244元-1,830元=8,414)作為計算聲請人一家五口每人每月支出生活費用之計算基準,較為妥當。
㈤關於陳○○、陳○○、陳○○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分
擔,因聲請人每月薪資18,780元,配偶陳建隆受僱於富山國小擔任司機每月薪資約25,000元,復考量二人身體狀況、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動等相關因素後,應認聲請人負擔百分之40較為妥適。故聲請人每月支出自己與三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必要費用應為18,511元(計算式:8,414+8,414×3×40%=18,511)。從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可處分餘額為269元(計算式:18,780-18,511=269),實無法一次償還前述60餘萬元之債務。
㈥又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曾於101年間對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澳商澳盛銀行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未能成立,此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而聲請人目前積欠無擔保債務之總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632,624元(註:聲請人積欠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101年6月27日清償完畢,見本院卷第86頁之清償證明書),未逾1,200萬元,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0-11頁)。
㈡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汽車、投資,於臺東中山路郵局設有
存款帳戶,餘額不超過2萬元,此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存款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3-15頁)。又聲請人於99年、100年度所得分別為208,230元、218,876元,可計算得出99年、100年度之每月平均收入分別為17,353元、18,240元。聲請人於97年9月16日至101年2月9日期間,受僱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每月投保薪資約17,280元至18,780元;於101年3月1日至101年3月26日期間,受僱於後山咖啡館,每月投保薪資為18,780元;於101年3月26日迄今,受僱於後山傳奇實業社,每月投保薪資為18,780元等情,此有99年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精緻農業事業部薪工清單、薪資袋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7、18-33、34頁),自堪信為真實。
㈢聲請人與其配偶陳建隆育有未成年子女陳○○(00年0月出
生)、陳○○(00年0月出生)、陳○○(00年00月出生)。聲請人一家五口同住於戶籍地址「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房屋」。而陳建隆於99及100年度之綜合所得分別為32,727元、7,886元,任職於臺東縣卑南鄉富山國民小學,從事校車司機,月薪23,036元,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准予自101年7月13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未成年子女陳○○、陳○○、陳○○名下均無財產,99及100年度之綜合所得均為零等情,此有戶籍謄本、99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更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36、37-39、40-48、56-58頁)。暨以「聲請人本人、配偶陳建隆、子女陳○○、陳○○、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投保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乙節,亦有各保險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4、87-131頁),亦堪信為真實。
㈣循上而論,聲請人一家五口因其公公陳哲男無償提供「臺東
縣臺東市○○路○段○○○巷○○號房屋」以供居住,因而無庸額外負擔居住費用,是聲請人主張依內政部公布101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244元,再扣除其中關於每人每月「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項目之支出1,830元【參照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之意旨,並以行政院主計處99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顯示台東縣平均每戶(2.55人)就「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項目之支出金額為93,328元,可換算得出每人每月就此項目支出金額之百分之60計算之金額為1,830元(計算式:93,328元12月
2.55人×60%=1,830元)】,以8,414元作為聲請人一家五口每人每月支出生活費用之計算基準【計算式:10,244-1,830=8,414】,應屬允當,堪予採信。
㈤又衡酌聲請人每月薪資18,780元,其偶陳建隆受僱於富山國
小擔任司機每月薪資約23,036元,以及上開二人之身體狀況、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動等相關因素後,認聲請人就陳○○、陳○○、陳○○三名未成年子女生活必要費用之分擔,以負擔百分之40較為妥適。故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自己與陳○○、陳○○、陳○○3人之生活必要費用應為18,511元(計算式:8,414+8,414×3×40%=18,511),亦堪採信。
㈥從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未成
年子女之費用後,可處分之餘額僅為269元(計算式:18,780-18,511=269),實無法償還約632,624元之債務,至為明顯。參以聲請人患有子宮肌瘤、子宮腺肌症,於96年4月15日住院、於96年4月16日接受子宮切除手術,於96年4月21日出院,共住院7日,此有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可見聲請人之身體狀況欠佳,亦足影響聲請人之勞動能力,益徵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㈦末查,聲請人一家五口有投保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尚有
保單價值可供利用,是聲請人除應克己自持,節度開支之外,並宜以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用以清償債務,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更生制度之設計,並非在於非難或指摘債務人過去之消費行為,而是著眼於債務人目前之收支狀況,衡量是否足以履行協商條件或清償債務。本院考量上情以及聲請人之財產、保險、信用、勞力、技術後,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復衡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及日後持續衍生之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各種孳息,倘若拒絕聲請人更生之聲請,則聲請人縱將每月可資運用之金額全部供作清償,亦有杯水車薪之嘆,欲完全清償本金債務顯有困難,不免違背消債條例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此外,聲請人復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莊尚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1月22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涂曉蓉附表:
┌──┬────────────┬─────┬───┬────┬────┬─────┬────┬────┐│編號│保險人│保單號碼│要保人│被保險人│繳費年限│保額(元)│已繳年數│每年保費│├──┼────────────┼─────┼───┼────┼────┼─────┼────┼────┤│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林鳳珠│陳○○│20年│100,000│14.03年│7,600元│├──┼────────────┼─────┼───┼────┼────┼─────┼────┼────┤│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陳建隆│陳建隆│20年│300,000│14.04年│14,515元│├──┼────────────┼─────┼───┼────┼────┼─────┼────┼────┤│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林萱佑│林萱佑│20年│500│1.7年│18,176元│├──┼────────────┼─────┼───┼────┼────┼─────┼────┼────┤│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林鳳珠│林鳳珠│30年│1,000,000│18.42年│35,032元│├──┼────────────┼─────┼───┼────┼────┼─────┼────┼────┤│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楊秋來 │陳○○│20年│100,000│6.22年│4,169元│├──┼────────────┼─────┼───┼────┼────┼─────┼────┼────┤│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陳建隆│陳○○│20年│300,000│12.5年│18,966元│├──┼────────────┼─────┼───┼────┼────┼─────┼────┼────┤│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楊秋來│陳○○│20年│100,000│6.22年│13,317元│├──┼────────────┼─────┼───┼────┼────┼─────┼────┼────┤│8│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楊秋來│陳○○│20年│100,000│6.22年│6,979元│├──┼────────────┼─────┼───┼────┼────┼─────┼────┼────┤│9│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陳建隆│陳○○│20年│500,000│15.30年│20,609元│├──┼────────────┼─────┼───┼────┼────┼─────┼────┼────┤│1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陳建隆│陳○○│20年│300,000│14.28年│16,068元│├──┼────────────┼─────┼───┼────┼────┼─────┼────┼────┤│1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陳建隆│陳建隆│20年│100,000│19.14年│7,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