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原告 林美雅

被告 劉福恩

上列被告劉福恩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芝毓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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