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王淑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付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淑伶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27,551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7,229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3,45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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