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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