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高振皮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破產標的之債權金額在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應預納送達郵資新臺幣參仟元。
(三)應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均應附證據影本)。
(四)應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