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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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8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母,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記載可稽,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非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