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均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