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重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重訴字第711號原告牯嶺冠園No.3住戶管理委員會即牯嶺冠園No.3管理
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子○○原告寅○○訴訟代理人子○○原告甲○○
申○○戌○○亥○○壬○○○地○○酉○○己○○ 王秀和 上列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林春金 律師黃○○住台北市○○○路○段○○號9樓原告丁○(兼庚○○之繼承人)
戊○○(庚○○之繼承人)辛○○(庚○○之繼承人)癸○○(庚○○之繼承人)辰○○住台北市○○街○○○巷○號午○○住台北市○○街○○○巷6之2號未○○住台北市○○街○○○巷6之2號3樓天○○住台北市○○街○○○巷6之3號1樓丑○○住台北市○○街○○○巷6之3號5樓乙○○住台北市○○街○○○巷○號5樓丙○○住台北市○○街○○○巷○號5樓上列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朱俊雄律師
劉嵐律師複代理人林春金律師
黃○○住台北市○○○路○段○○號9樓被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
李夏菁 律師訴訟代理人宇○○住台北市○○○路○段○○○號
宙○○住同上巳○○住同上玄○○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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