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13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正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因本票影本付款地記載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