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聖智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清算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9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