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60號上訴人 林麗卿
黃冠鈞 黃俊瑞 被上訴人 葉佳憲
葉榮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林麗卿、黃冠鈞、黃俊瑞之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伍拾萬元、伍佰捌拾柒萬元、貳佰伍拾玖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元、捌萬捌仟 陸佰 陸拾玖元、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林麗卿、黃冠鈞、黃俊瑞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