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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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浩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66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浩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浩祥對於本院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86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原狀紙誤繕為抗告狀)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