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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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
原告AD00-A112556(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安安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鄭芝宜
法官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瑀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