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號
110年度訴字第91號110年度訴字第155號110年度訴字第198號110年度訴字第199號110年度訴字第222號110年度訴字第245號110年度訴字第284號110年度訴字第287號110年度訴字第311號110年度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秉諺選任辯護人謝明訓律師被告歐睿豪
邱琮智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 律師被告 陳佳宏
謝榮
陳永君
陳智民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下列附表「待更正之部分」欄之記載,更正如下列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理由欄均已詳細敘及各被告所犯之加重詐欺罪以被害人數計算罪數之犯行次數,並以該次數分別為論罪科刑。
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甲合併編號5、合併編號4
6、合併編號60、附表丙合併編號45、合併編號52、附表戊合併編號8、附表己合併編號3之記載如下列附表所示「待更正之部分」欄,以上顯屬有贅載情形之顯然錯誤,均更正為如下列附表「更正結果」欄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附表:
編號待更正之部分(原判決附表編號及欄位)更正結果1.附表甲合併編號5宣告刑欄吳秉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附表甲合併編號46宣告刑欄吳秉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附表甲合併編號60宣告刑欄吳秉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附表丙合併編號45宣告刑欄陳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⒌附表丙合併編號52宣告刑欄陳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⒍附表戊合併編號8宣告刑欄陳智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⒎附表己合併編號3宣告刑欄 謝榮宣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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