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水木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龔金花 發支付
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作為
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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