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
2、聲請人應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關於互助會之會員部分),且聲請人應表明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關於互助會之會員部分)。並另補繳郵務費用,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每一債權人(包含金融機構及互助會之會員)340元列計(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3、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4、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5、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6、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其所尚欠330,120元之互助會款所指為何?該互助會名冊之所有會員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應提出該互助會名冊之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等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7、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 鄭照堂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聲請人應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陳報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16,000元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其具體、清楚之計算方式。
9、聲請人應釋明目前住所是否為租賃?(1)若否,聲請人應提出其是否有房貸繳款之最新、完整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2)若是,聲請人應提出歷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並釋明租賃該屋之原因。
10、聲請人應釋明目前是否有續繳車貸?並應提出最新之證明單據。
11、聲請人應提出其弟 張政力 之全戶戶籍謄本,及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2、聲請人應提出參與直銷產品賀寶芙及克莉堤娜之行銷而損失約600,000元之證明文件、單據。
13、聲請人應陳報是否有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之案件?
14、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1年,聲請人及其配偶鄭照堂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證券存摺內頁影本並應釋明其投資之買賣價金用於何處?
15、聲請人應提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上開保險費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何在?以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金額為何?聲請人應釋明並列出其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