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六、八、九、十所示之犯罪,各減為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六、八、九、十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就如附表編號五、六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就如附表編號七至九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六、八、九、十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四、編號五、六及編號七至九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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