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14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000元,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事實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是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以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為限,本件被害人係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甲○○,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並非本案竊盜之被害人,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二、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劉育琳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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