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30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42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66號),判處罰金五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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