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7年3月間起至88年6月間止某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547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3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