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丙○○
相對人甲○○相對人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97年審附民字移調第51號就本院97年審易字395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甲○○代理人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元,並於民國97年12月17日當庭交付第一商業銀行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7年12月17日、金額新台幣柒萬元之支票乙紙予聲請人。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