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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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3樓(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附表┌────────┬──────────┬──────────┐│編號│1│2│├────────┼──────────┼──────────┤│罪名│幫助洗錢│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1項│││、第5項後段││├────────┼──────────┼──────────┤│犯罪日期│92年12月13日│93年4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桃園地檢署93偵字第│桃園地檢署93偵字第││號│6063號│7421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3年壢簡字第938號│93年訴字第1058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7月15日│93年8月2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3年壢簡字第938號│93年訴字第1058號││日├────┼──────────┼──────────┤│期│判決確定│93年8月21日│93年9月1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7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