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瑞仁
送達代收人 林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瑞陽 、 謝志和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0,605元【計算式:(64+45+7+71+1+7)×1,300+(88.85+32)×1,300=253,500+157,105=410,60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