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0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玉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錦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