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698號

聲請人 何金鳳

相對人 劉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因詐騙而匯款新臺幣20,131元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被告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所以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