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698號
聲請人 何金鳳
相對人 劉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因詐騙而匯款新臺幣20,131元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被告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所以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