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6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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