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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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74號
訴訟代理人 蔡億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7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