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7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家正 即提姆沃克動物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6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穎慧